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

admin2016-06-26  25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4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4年8月31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C

解析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①最后一笔卖出时点3月8日至买入时点8月31日不足6个月,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②自8月31日倒数6个月内买入的数量为5万股,应按5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利润,因此,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5×(25-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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