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04年司考.卷三.单7)

admin2021-11-02  24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04年司考.卷三.单7)

选项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在遗嘱生效时,继承人均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继承,由继承人乙获得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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