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之子小王,因名下无不动产,年三十又三而未婚。老王有一套一居室,遂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为了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老王与小王约定,老王可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死,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假设我国已建立居住权制度)。后小王将该房卖于小李,并办理

admin2009-03-14  18

问题 老王之子小王,因名下无不动产,年三十又三而未婚。老王有一套一居室,遂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为了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老王与小王约定,老王可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死,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假设我国已建立居住权制度)。后小王将该房卖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持房产证轰撵老王,老王据理力争。则下列说法成立的是:

选项 A、在老王与小王间,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才可能设立居住权
B、因该房屋上已设定居住权,因此小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C、小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效力未定,须经老王同意或追认
D、小王出让该房的行为有效,因此老王不得继续在该房屋居住

答案1

解析 居住权为他物权,须在他人的房屋上设立,故倘老王仅承诺赠与,而并未实际移转房屋所有权,则不生设立居住权的问题。A正确。(2)居住权并不排斥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故小王移转该房所有权给他人,为有权处分,无需老王追认。故BC错误。(3)居住权经登记成立,为一用益物权,可对抗任何人(包括新、旧所有权人),故老王可继续居住,小李无权轰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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