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以侵占罪将于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受理。但在本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人于某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09-03-15  30

问题 范某以侵占罪将于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受理。但在本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被告人于某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于某犯有侵占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由其查找于某下落

答案1

解析  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A选项: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4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以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B选项:如果题干当中这样叙述,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则此时应当选择 B选项。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l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撒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所以,若法院在对自诉人的自诉
进行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则应说服被告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而本题中法院对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选项C,宣告于某犯有侵占罪并处以刑罚是一种实体性处理,而本题被告人于某目前下落不明仅属于程序性问题,况且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和宣判,不得随意宣告被告人有罪,故本题不应选择此选项。
   选项D,本题属于自诉案件,《刑诉法解释》第204条明确规定应当中止审理,所以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将案件交公安机关,由其查找范某下落。本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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