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两人不在同一城市)之间订有买卖一只纯种斑点狗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价格为2万元,甲并需提供该斑点狗的血统证明书。双方未就履行顺序有所约定。交货地点为乙的住所,合同并约定由丙将该斑点狗自甲所在城市运至乙所在城市。但甲将斑点狗和血统证明书交给

admin2014-02-08  23

问题 甲和乙(两人不在同一城市)之间订有买卖一只纯种斑点狗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价格为2万元,甲并需提供该斑点狗的血统证明书。双方未就履行顺序有所约定。交货地点为乙的住所,合同并约定由丙将该斑点狗自甲所在城市运至乙所在城市。但甲将斑点狗和血统证明书交给丙后,由于丙的过失,将血统证明书遗失,仅将斑点狗送至乙处。斑点狗交付后,甲即向乙请求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不得对甲的付款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血统证明书的交付为该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B、乙可以对甲的付款请求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血统证明书的交付虽为从给付义务,但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
C、乙可以请求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仅可以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点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主要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若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密切联系的,则可以以此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乙可以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甲应对丙履行其交付斑点狗和血统证明书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负责,乙应向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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