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卷二第64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28

问题 (2015年卷二第64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应当由法院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B、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共同诉讼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D、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那应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由当事人自行推选而不是由法院指定。共同诉讼的表面含义就是“共同”进行诉讼,需要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另外他们之间的诉讼应该有关联,或者是同一个行政行为,或者是同类的行政行为。如果某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却没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如果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他也需要有个救济的渠道,有权提起上诉。故选项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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