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该省高级法院,乙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额太小,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下列做法哪种是正确的?( )

admin2009-09-27  27

问题 A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该省高级法院,乙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额太小,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的下列做法哪种是正确的?(    )

选项 A、省高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审理此案
B、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此案的管辖
C、省高院作出驳回异议的通知,审理本案
D、将该案移送至A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答案A

解析 《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以审查。本案中乙公司在进入庭审时才提出级别管辖的异议,因此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直接审理本案。因此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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