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北邮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26

问题 试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北邮2010年研]

选项

答案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又称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1)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①动产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确定。《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 ②不动产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确定: a.就大陆法系而言,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动产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 b.对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2)我国《民法典》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定: 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以下原则确定: ①出卖人发送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 ④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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