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其正在怀孕,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dmin2012-08-12  23

问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但由于其正在怀孕,侦查机关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监视居住期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甲聘请辩护律师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D、辩护人会见甲,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聘请辩护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故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该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机关,故D错误,应选。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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