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2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

admin2014-03-22  39

问题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拥有固定资产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原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12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不含税价款共计3500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600万元、财务费用2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
    (10)2012年度,该摩托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下:
①应纳增值税=(87400+10080)×17%一35000×17%一1100×7%=10544.6(万元)
②应纳消费税=(87400+10080)×10%=9748(万元)
③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44.6+9748)×(7%+3%)=2029.26(万元)
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4÷10000=32(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7400+468+10080一190000×0.28—28000×0.22一11000一7600—2100—3600+130+170+90一9748—2029.26=2900.74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900.74—620)×25%=570.19(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各项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同意,给予依法扣除。
  问题:
分别指出该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该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和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价外费用没有进行不含税换算,所以,价外部分确认收入有误,流转税金的计算有误,导致税前扣除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有误;漏记房产税和印花税导致管理费用计算错误;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新技术研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管理不善损失原材料进项税额未进行转出,导致营业外支出有误;公益捐赠超限额未进行纳税调整;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股息、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受赠的原材料没有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处理有误;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合并业务,应该按规定计算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扣除限额,企业全部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是错误的;从境外公司分回股息不用全部纳税,而是执行限额抵免政策:业务招待费限额=900×60%=540(万元)大于97880×5‰=489.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489.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489.4=410.6(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548.08×12%=305.77(万元),实际捐赠额500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305.77=194.23(万元)。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30+90=220(万元) 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 (25%一15%)=20(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548.08+410.60+194.23—400+300—220一170一150=2512.91(万元) 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512.91×25%+20=648.23(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8.23—570.19=78.04 (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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