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

admin2013-07-02  30

问题  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绿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绿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足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外国公司。
    五个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绿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元。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问题:
    (1)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2)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发起人承担何种责任?
    (4)如果在北京夏信证券公司承销后,未能募足股份,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5)如果公司通过审查获得登记成立,但是发现北京绿光商厦出资的一台机器的实际价值只有20万元,则会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选项

答案(1)合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题干可知,有3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合法。《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2000万元股份总数的35%是700万元,发起人仅认购5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足。此外,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不合法。《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以商誉出资。 (3)如果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该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的银行贷款50万元)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北京夏信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本题隐含的承销方式为代销.所以北京夏信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未能募足股份,应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由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发行人认购的股份和已售出的募集股份的总和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北京绿光商厦补足差额30万元,对这30万元,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费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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