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代民事权利客体的分类。

admin2015-12-30  32

问题 简述秦代民事权利客体的分类。

选项

答案秦代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对于物的各种分类,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有物”与“不可有物”、“代替物”与“不代替物”、“消费物”与“不消费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等等,虽然全部尚元明确的概念,但实际上分得相当清楚。秦简中的实例都说明了这点。比如,关于“主物”与“从物”,秦简《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一羊,羊颈有索,索值一钱,问何论?议不过羊。”这虽是一个刑事案例,但很显然是把羊作为“主物”,而把索作为“从物”看待的。《封诊式》、《秦律杂抄》中也有关于上述概念实例的记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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