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0-03-18  17

问题 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钢笔
B、文具
C、中型书柜
D、DVD播放机

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1.1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指明应当避免使用下列名称:(i)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ii)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iv)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v)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vi)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vii)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本题中,B选项的“文具”和C选项的“中型书柜”分别属于前述(ii)和(iv)中列举的范围,故不能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A选项中的“钢笔”简短、准确地表明了请求给予保护的具体产品,符合使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D选项中的“DVD播放机”虽然是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但由于DVD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故可以作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据此,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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