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16岁)因为琐事发生纠纷,乙将甲杀死。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10-17  30

问题 甲与乙(16岁)因为琐事发生纠纷,乙将甲杀死。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在讯问乙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案件发生时乙未满16周岁,法院应当判决宣告乙不负刑事责任
C、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查,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在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告知乙有权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故BC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K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