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2005年5月3日五一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admin2014-04-02  47

问题 小虎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在2005年5月3日五一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选项 A、小虎盗窃的事实
B、小虎的年龄
C、2005年五一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虎犯罪后的表现

答案1,2,8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本题选项A对应着上述规定的第2、3项,B对应着第1项,D对应着第7、8两项,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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