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为某自行车厂职工,2009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递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会于5

admin2018-05-28  31

问题 苏某为某自行车厂职工,2009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11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递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自行车广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苏某的起诉?

选项

答案(1)自行车厂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苏某装病在家,旷工达一年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苏某起诉之日距其收到裁决书之日已超过15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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