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享有对C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A签发商业汇票一张,B为收款人,C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B要求C承兑时遭到拒绝。 问:(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A与C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 (2)C是否

admin2014-12-12  54

问题 A因享有对C的债权,因此二人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于是A签发商业汇票一张,B为收款人,C为付款人。票据到期前B要求C承兑时遭到拒绝。
问:(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A与C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何种关系?
(2)C是否有权拒绝承兑?为什么?
(3)如果B向A行使追索权,A是否可以以其与丙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1)相对票据关系而言,A与C约定以支付票据金额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属于资金关系,但从资金关系自身性质来说,也不属于票据关系,而属于一种票据基础关系。 (2)C有权拒绝承兑。汇票上关系的发生,需要资金关系的存在;而汇票上的关系一经成立,则独立于资金关系而存在,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无付款义务,因此C无当然付款的义务。 (3)A不可以以其与C之间的关系进行抗辩。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不允许特定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或全部票据关系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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