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

admin2013-12-28  21

问题 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0题)

选项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其二,民事诉讼遵循“管辖恒定原则”,也就是说,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如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的法院管辖区域变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等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结合本题,被告陈小的居住地为B省甲县,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再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在甲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即使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化致使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乙县法院也并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本题中,由于甲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而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选项BC均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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