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admin2013-12-28  9

问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4题)

选项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选项A考查了委托合同中转委托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在委托合同中,只要受托人经过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即是有效的。本题中,受托人乙转委托给丙经过了委托人甲的同意,故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考查委托合同中间接委托的效力。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可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称为间接委托。但是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该合同仅约束订约的第三人与受托人,只有当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题目中并未说明丁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得知甲丙之间的委托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只能约束受托人丙和第三人丁,而无法直接约束委托人甲与第三人丁。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其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可知,本题中,受托人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丁订立买卖合同,在丁不知道甲丙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因第三人丁拒绝支付首饰款导致受托人丙无法向委托人甲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甲可以直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此为间接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可知,在间接委托合同中,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第三人获得了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的选择权,称为间接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此种第三人选择权仅仅发生于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即第三人选择权的选择对象,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无权延伸至委托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本题中,受托人丙无法对第三人丁履行交付义务并非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因此戊作为委托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是选择权行使的对象,即使因为其不能交付箱包导致受托人丙无法对第三人丁完成交付义务,丁无权直接行使丙对戊的请求权。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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