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4-28  23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议庭组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第一审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分别行使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
B、第二审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
C、发回重审可以由原合议庭重审
D、再审案件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且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上可知法律并未区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责,故A项错误。发回重审的案件是需要组成合议庭的,故C项也错误。选项BD是符合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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