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应当于2004年8月1日在丙地向甲交付甲所有的一幅字画,但期间届至后,乙并没有履行,经查明,乙将该宇画赠与给了丙。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在该诉讼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04-28  24

问题 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乙应当于2004年8月1日在丙地向甲交付甲所有的一幅字画,但期间届至后,乙并没有履行,经查明,乙将该宇画赠与给了丙。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在该诉讼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案的被告是乙
B、该案应当由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法院可以追加丙作为第三人
D、丙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答案1,2,4,8

解析 法条依据在于:《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方第三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注意丙在其中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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