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dmin2012-09-16  38

问题 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选项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C,D

解析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A项、D项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幕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B项违法。根据《公司法》第87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因此C项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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