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800万元专门用于已开工的厂房建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银行贷款600万元,年利率为8%,贷款期

admin2018-06-20  56

问题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800万元专门用于已开工的厂房建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又向丁银行贷款600万元,年利率为8%,贷款期限为3年。
(2)2014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厂房建设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别使用从丁银行取得的贷款200万元和100万元。
(3)2014年12月2日,根据厂房建设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购设备一台,设备不含税价4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5年1月1日,与丁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丁银行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丁银行对该项贷款未计提减值准备,丁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本金减至580万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自2015年起,若甲公司当年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8%,若当年未盈利,则年利率维持6%,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后很可能盈利。
(5)2015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其一批产品抵偿所欠乙公司设备的款项,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8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300万元,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6%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假设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于2014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除此厂房建设外,甲公司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因与丁银行进行债务重组而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为(     )万元。

选项 A、40.0
B、28.4
C、20.0
D、15.2

答案D

解析 甲公司因与丁银行进行债务重组而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30+(600—580)—580×(8%—6%)×3=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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