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2008—卷二—62,多)

admin2014-02-18  25

问题 《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2008—卷二—62,多)

选项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  “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时,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以抢劫论,这就是所谓的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的条件是:(1)前提条件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具备上述三种行为,并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通常情形下,需要达到“数额较大”,但在如下情形下,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②人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之转化型抢劫)。(3)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注意:①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②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必须是针对被害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实施,行为人自己实施暴力,如自杀,从而防止被害人的追捕的,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因为转化型抢劫之所以以抢劫罪论处,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再度的威胁或侵害。注意:暴力、胁迫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例如,在逃跑时,顺势踹了被害人一脚,然后逃离现场,就不能认定为是转化型抢劫。③暴力、胁迫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人员。但不能是行为人本人,因为对本人实施暴力并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也即没有制造新的法益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够认定为是转化型抢劫罪。在这里,必须注意:之所以对于事后暴力行为要以抢劫罪论处,其原因就在于造成了新的法益侵害,即《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中,其前提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后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侵犯了人身权,也属于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而《刑法》第263条普通抢劫罪也是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A选项中,行为人对自己使用暴力,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故不能认为是转化型抢劫罪。B选项中,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狗,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新的侵害,不符合对象条件,也不能认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C选项也不成立,道理与A选项同。D选项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并且这种暴力足以抑制被害人的追捕,故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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