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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
admin
2014-12-08
27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问题:
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选项
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委托辩护人,但是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高某在法院工作并非律师,因此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其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题中,高某是丙的哥哥,又有丙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因而公安机关以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由拒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则可以委托高某为辩护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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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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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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