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1-07-05  30

问题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郑贺作为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付冰只能首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而不能请求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正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付冰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由《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持股比例的要求。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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