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案例中,宋某是蓝天公司董事会秘书,蓝天公司为一上市公司,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dmin2021-10-10  29

问题 在一案例中,宋某是蓝天公司董事会秘书,蓝天公司为一上市公司,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选项 A、甲同学认为宋某在任期内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B、乙同学认为宋某可以以其工资为担保向蓝天公司申请借款,偿还债务
C、丙同学认为蓝天公司不得直接向宋某提供借款
D、丁同学认为蓝天公司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向宋某提供借款供其偿还债务

答案A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故董事会秘书宋某属于蓝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故C项正确,B项和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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