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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
admin
2017-03-09
27
问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卷三—8,单)
选项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据此,本题中乙公司办理了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甲公司擅自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抵押权(物权)未设立(生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债权)的效力,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为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因预告登记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甲与银行之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有效。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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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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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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