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甲商贸有限公司近日被举报有偷税嫌疑,县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对此展开稽查,经查实,企业以收入不入账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有偷税行为,于2012年3月20日,对甲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处以100000元罚款

admin2014-03-22  39

问题 某县甲商贸有限公司近日被举报有偷税嫌疑,县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对此展开稽查,经查实,企业以收入不入账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有偷税行为,于2012年3月20日,对甲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处以1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注册税务师。
  问题: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偷税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相应的处罚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定性准确。根据税收征管法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七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甲公司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行为。给予甲公司少缴税款2倍罚款的处罚是合理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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