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admin2007-04-02  53

问题 甲研究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发需要,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该技术人员与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道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如果甲乙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
B、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
D、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所派技术人员共有

答案C

解析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在本题中,该新技术是由乙公司委托甲研究所完成的,由于二者之间没有就申请专利事宜作出约定,因此仅就存在委托关系这一点来看,申请专利的权利似乎应当属于完成方——甲研究所,但实际上,由于乙公司派技术人员参与了甲研究所的开发工作,并对所开发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该项新技术实际上是由甲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和乙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因为乙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受单位指派参与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以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因此就该项新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有,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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