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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
admin
2012-12-13
26
问题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1)~(2)题。(2011年试卷一第99~100题)
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选项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8)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因此,卖方仅对依据买方所在地或者订立合同时已知转售第三国法律提起知识产权请求付担保义务。
本题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A公司应确保这批货物不侵犯买方所在地乙国的知识产权,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推拖,因此A项情形下,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B选项中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属于上述(2)(a)的情形。C选项中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属于上述(2)(b)的情形,A公司均无须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因此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则丧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D项正确。综上所述,BCD项说法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很多考生认为D项不当选,因为《公约》第44条规定:“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若B公司有合理理由,仍可按照第50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此时卖方并不绝对免责。这类考生对法条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对题目本身的理解则有些推测过度了。当然,如果D选项加上“无合理理由”则更为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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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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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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