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甲某因实施暴力抢劫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甲某盗窃一辆价值8万多元的轿车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甲某因参与敲诈勒索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

admin2015-09-30  19

问题 1987年7月,甲某因实施暴力抢劫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甲某盗窃一辆价值8万多元的轿车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甲某因参与敲诈勒索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1)对甲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甲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甲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甲某上述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甲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甲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敲诈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甲某其实真实姓名为“贾某”,因为在1981年的春节期间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的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甲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对甲某适用假释是合法的。因为对甲某暴力抢劫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甲某对该盗窃罪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甲某敲诈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抢劫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甲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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