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dmin2012-08-16  715

问题 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选项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A选项属于不当行为;B选项中庭长是基于管理职责,因此是正当的行为,不应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泄漏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据此,D选项也属于不当行为。
    C选项是否可选,存在争议。C选项的情形不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也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也谈不上第八条所指的"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为该法官与案件无涉)。C选项只是转交诉讼理由书而已。司法部的答案将C也选上,我们认为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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