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1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

admin2009-03-23  34

问题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1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故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B公司所发出的快件属于绝对无效的承诺
B、如果A公司在收到回复时没有立即拒绝,则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C、如果A公司在10月13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
D、A公司要约有效期自10月7日起算

答案2,4

解析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寄正常,它本应及时到达要约人,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该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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