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款中借给甲10万元。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款中借给甲10万元。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
admin
2015-06-28
28
问题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款中借给甲10万元。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
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K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宪法》的规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的职权属于()
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制度是()
承担宪法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权利属于()
自2016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多部门联合制定有关办法,采取诸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社会众多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这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 )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
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随机试题
A、通风、干燥处B、通风、阴凉处C、阴凉、干燥处D、密闭贮藏E、石灰缸内含淀粉多的饮片就贮存于
某项目第一年投资100万元,第二年获得净收益180万元,基准收益率为10%,则财务净现值为()万元。
【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负责南方在建石油化工装置的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由于中标时间距工程的开工时间很短,所以该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很满意,将装置内的保温工程、防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要求对于缺乏外部评级的公司类债权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系统特征不包括()。
A.牙槽嵴组B.斜行组C.水平组D.根间组E.根尖组与牙弓的平面大致平行,是维持牙直立的主要力量的是()。
商品价格变化引起的替代效应,表现为相应的消费者的均衡点()。
一个有16个字的数据区,起始地址为70A0:DDF6,则这个数据区末字单元的物理地址是( )。
EnthusiasmforPetsPetsarean【T1】______partofmanyBritishfamilies.Catsanddogsarethemost【T2】______petsinBritai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