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7-03-14  40

问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入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A选项中,王某虽利用业余时间研发新鼠标,但王某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所以,A选项正确,不选。B选项的道理同A,虽然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研发鼠标仍是其职责,是执行甲公司的任务,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研发,因此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所以B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只要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新型手机的专利申请权也属于甲公司。所以,C选项错误。在D选项中,若王某在辞职后的1年内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选项中并未交代时间界限,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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