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案情]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张三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来张三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张四、张五、张六继承。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李家兄弟李一和李二愿意购买此房。于是,张家三兄弟与李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李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张,李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为李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两个月后交付。两个月时间到了,李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张氏兄弟多次催促李一,李一推辞说自己没钱,让张氏兄弟向李二索要房款,并说李二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于是张家兄弟向李二索款又未果。张四、张五、张六于是分别以李二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氏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张六出差在外,李二便与张四、张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二支付1.8万元作为购房款给张氏兄弟。调解书送达张六时,张六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选项

答案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张四、张五、张六与李一、李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张四、张五、张六即原告,另一方为李一与李二。本案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张氏三兄弟为共同原告,李一、李二为共同被告。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虽然本案是由张氏三兄弟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且以李二为被告。但本案的纠纷是由张四、张五、张六三人与李一、李二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因此,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张氏三人与李氏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氏三人与李氏二人中任何一个人与对方任何一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包含在这个购房合同中,且相互之间不可分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二人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本案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张四、张五、张六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李一与李二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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