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4年立案的第4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写为

admin2020-04-06  16

问题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4年立案的第4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写为

选项 A、(2004)昌刑初字第47号
B、昌刑字(2004)第47号
C、(2004)昌初字第47号
D、昌初字(2004)第47号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一审刑事判决书首部中案号部分的写作方法。第一审刑事判决书首部中的案号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组成。年度,即用公元纪年全称,四个阿拉伯数字用圆括号括住,/[1(2004);法院简称,应与行政区划的简称一致,如昌平区简称“昌”;案件性质,对刑事案件用“刑”来表示,以区别于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程序,指反映案件的审判处于何种诉讼阶段上,一审案件用“初”字;案件顺序号,指按照受理案件的时间编的顺序号,如第1号、第2号。由本题题干所提出的条件可知,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写为:(2004)昌刑初字第47号。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H7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