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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卷三—37,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卷三—37,单)
admin
2014-02-25
27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卷三—37,单)
选项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审判组织。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A项正确。
(2)发回重审的适用一审程序,而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可知,一审程序是可以组成混合合议庭,因此B项正确。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C项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仅在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据此,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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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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