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admin2020-01-15  43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年卷三3题,单选)

选项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字,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法人吸收,其代表法人的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对于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只能认定为李红作为个人对于连带责任条款的认可,该条款只对于李红本人有效力,对法人并没有效力,对该行为,李红的行为并未被公司吸收。只有代表法人的行为才具有连续性,个人责任的设定对于后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约束力,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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