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

admin2019-03-31  15

问题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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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的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就是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例如,按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里的“3个月”是除斥期间,过期不申报的,其实体权利消灭。破产人不能对该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追回。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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