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武大2005年研)

admin2014-12-08  56

问题 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武大2005年研)

选项

答案(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 ①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文明国家。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②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③19世纪中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口号。他号召:“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随后,这一原则又在美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宪法或法律中确立下来。“二战”以后,联合国在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很多人权保障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均确立了这一原则。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确认:“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2)无罪推定的保障实施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让此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在立法原则上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中科学、合理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以显性方式将这一原则的主要精髓载入刑事诉讼法典中。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把无罪推定原则以法条的形式在立法原则中明确表述出来。这一刑事诉讼原则的确认,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产生不可低估的作用。 ②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例如,为防止滥捕滥押及其他非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程序、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时间重新作了规定,对退补侦查的次数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民主化,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本着“疑罪从轻”精神,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等。 ③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确认的诸原则中的一项,被确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又与我国刑诉法中没有明文表述,而是通过隐性手段确立的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关联。 ④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衔接,相互作用,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无罪推定原则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同属于正当程序主义原则,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有利于正当法律程序的维持,有利于刑事诉讼按照诉讼轨道运行,有利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必须与上述有关刑事诉讼原则相衔接,相互作用,形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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