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61题)

admin2017-06-05  38

问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61题)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解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由此可知,选项C正确,应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同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按照上述第50条的规定,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长官应先与立法会协商,如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行政长官可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解散立法会,且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因此,选项B中的说法不严密,其没有提到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的程序。
    关于选项D,在上述第52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如果此时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而不是再次解散立法会。因此,选项D错误,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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