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弓l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

admin2017-03-16  27

问题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弓l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5)

选项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A,B

解析 为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便于问题的全面解决,在行政诉讼中允许法院合并审理。《行诉法解释》第46条具体规定了可以合并审理的一些情形,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题选项A中出现的情形符合第一种情形,即针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某省建设厅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别依自己的职权对甲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和罚款三万元,而甲公司向同一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合并审理。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一些考生认为只要存在两个独立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应合并审理的观点.显然不成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团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圃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题中,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的罚款数额为三万元,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此规定,适用听证的范围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执照,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听证的范围。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针对甲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某省建设厅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别依自己的职权给予了处罚,但处罚款种类不同,一个是对甲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另一个是罚款三万元的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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