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7-04-02  31

问题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C、修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答案A,D

解析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这一规定可知,A、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同时,《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进一步规定:条约第19条所述的期限为两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之日起计算,或者为自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十六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按照条约第19条规定所作的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而C选项中有关允许修改的期限的表述不仅不完整,而且将两个月的期限表述为三个月,故为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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