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2-14  30

问题 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1,2,4,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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