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admin2016-05-05  33

问题 论述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选项

答案当事人能力是指诉讼活动进行当中,法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能力。然而,这仅仅是一种资格,并不使拥有资格的人必然成为当事人。要实际成为当事人,还必须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通过起诉和应诉来实现。 这是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对相互区别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 (1)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性。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联表现在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源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能力也因此被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2)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 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指两者的相互独立,即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和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 ①自然人 自然人与法人都是具有实质当事人能力的实体,由于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是一致的,因此都属于完全的同时拥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完满权利能力者。虽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上。 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始至死亡时终止,但是各国在立法上都赋予死者以人格权。法律及司法实践把诉讼实施权授予了死者的继承人,因此继承人是享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而死者由于仍然享有人格权,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该民事权利能力却不能赋予死者以当事人能力。因此,在死亡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和死者的名誉权保护中,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是相互分离的。 ②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当事人能力的分离表现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是指:a.性质差异产生的权利能力的限定。b.法律规定的限制。c.法人目的限制。 因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正体现在它有限的权利能力与普遍性的当事人能力之间的差异上。 ③非法人团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同时视为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诉讼法主体。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能力的分离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对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有限的承认与民事立法对非法人团体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保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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