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康惠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金辉外贸公司从日本为仁爱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和平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械选型,金辉外贸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2000年9月,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

admin2009-07-25  48

问题 2000年7月,康惠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金辉外贸公司从日本为仁爱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和平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械选型,金辉外贸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2000年9月,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某公司于2001年6月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对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由于日本某公司只能生产医疗设备主机,不生产辅机和附件,在金辉外贸公司的协调下,仁爱医院又与国内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随后,康惠医院依照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2001年6月,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分别将医疗设备主机、辅机和附件运抵仁爱医院。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顺利进行,2001年8月,康惠医院、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共同签署该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协议。协议约定: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2001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交付后,康惠医院试运行10日后进行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康惠医院分别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办理设备款的结算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协议未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同时,康惠医院与某设备监理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合同,由设备监理公司负责对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的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理。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中的球管规格和中国规格不一致,导致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配套设备无法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相匹配,影响了医疗设备安装调试的顺利进行,截至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2001年11月,日本公司以所供设备符合其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为由,将其所派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回,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002年2月,康惠医院以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为被告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以两被告提供的医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两被告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医疗设备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问题
1. 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合同关系?
   2.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选项

答案1.本案涉及5个合同关系:一是康惠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关系;三是康惠医院与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关系;四是康惠医院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五是康惠医院与设备监理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合同关系。 2.由于康惠医院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时,未对质量条款作出约定,如果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辅机和附件与我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相符,则不构成违约;但该辅机和附件如果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辅机和附件与日本公司提供的医疗设备主机不匹配则构成违约。 康惠医院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独立于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之间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日本公司未接到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暂时停工令,以所供设备符合其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为由,日本公司将其所派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回,致使调试工作中断,构成违约。 3.设备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协助康惠医院对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所提供设备、辅机和附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协调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主机与辅机技术规格,确定设备机件配套解决方案,再下达复工令,恢复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同时对设备机件配套解决方案实施发生的费用以及所用时间做好同期记录,如果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对此提出索赔,应当公正处理索赔事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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