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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试述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admin
2012-06-25
6
问题
试述强制辩护和非强制辩护。
选项
答案
这是从法院的审判是否依法必须有辩护人参加的角度对辩护所作的分类。强制辩护是指法院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强制辩护是法律对法院的要求,是强制法院必须在有辩护人参加的条件下才能开庭审判。《:刚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两款规定都属于强制辩护。本条第1款规定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这一规定虽然也对法院提出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要求,但这一要求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本条第2、3款的规定是有区别的。非强制辩护就是有辩护人参加诉讼为被告人辩护,并非法院开庭审判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辩护是否存在,对法院能否开庭审判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辩护,均属于非强制辩护。强辩护与指定辩护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有两种:一是“可以”指定辩护,二是“应当”指定辩护,“应当”指定辩护就是强制辩护。就是说,强制辩护也属于指定辩护,是指定辩护中的一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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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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