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所达成的安排》,下列哪项不属于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admin2010-06-14  23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所达成的安排》,下列哪项不属于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

选项 A、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B、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C、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
D、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17条规定:“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因此,A、C、D项都属于该安排中规定的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但B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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